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5〕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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