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促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规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供受电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和港口岸电供(受)电活动。其中:

(一)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由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建设企业进行的岸电供电设施建设(含改造)。

(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是指注册在本市的航运企业在注册船籍港为厦门港的船舶上实施的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三)港口岸电供电,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由岸电供电服务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的岸电供电服务。

(四)港口岸电受电,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靠港船舶接受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的供电服务。

第四条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应坚持公益优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财政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市港口、财政、环保、发改、经信、审计、海事等部门协同做好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工作。

(一)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项目改造计划;指导、监督项目建设(改造)、验收及港口岸电供(受)电工作;组织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监督抽查;编制奖励资金具体年度支出计划,制定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依据奖励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受理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奖励申报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项审核;负责拨付奖励资金;建立资助企业及项目档案,跟踪、考核奖励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复奖励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市环保部门协助市港口管理部门在本市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协助市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核查;协助市港口管理部门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组织开展项目环境绩效评价。

(四)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负责监督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价格。

(五)市经信部门负责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的备案。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厦门海事部门协助市港口管理部门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监督抽查。

第六条 港口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报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与验收;如实提供项目建设奖励申报材料;对奖励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对受电船舶提供港口岸电供电服务,记录供电服务台账;如实提供港口岸电供电服务奖励申报材料;对奖励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岸电受电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报船舶岸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计划,实施项目改造与验收;记录靠港船舶岸电受电台账;如实提供项目改造奖励申报材料;对奖励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建设改造与供受电

第九条 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单位、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改造)实施前一个自然年度向市港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改造)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改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履行立项程序;项目建设(改造)交工验收后应进行一定供受电时长和次数的测试,并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改造)应符合《JTS 155 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JT/T 814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要求》。

港口岸电供(受)电操作应符合《JT/T 815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 受电船舶由其所属航运企业或其代理提前向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提交次月有关船舶到港计划及相应艘次的岸电使用申明,如有船舶临时变更岸电使用计划,需至少在相关船舶到港前24小时书面通知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受电船舶每次在靠泊后1小时内,必须配合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开始接入岸电。

第十三条 港口岸电供电服务费标准由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制订并公示。

第十四条 港口岸电供受电双方均应对供受电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的企业;开展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的船籍港为厦门港的船舶所属的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对原本使用重油等高硫燃料的船舶靠港期间提供港口岸电供电服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年度进行,用于资助奖励年度内交工验收的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以及奖励年度内港口岸电供电服务。

第十七条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奖励采取以下标准:

(一)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对已经通过建设(改造)交工验收的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本市给予奖励,本市奖励标准为项目设施设备购置费扣除已享受的中央及省级奖励后,不超过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2017年为70%,2018年为60%,2019年及以后另行公布。

设施设备购置费投资额的核算标准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执行。

(二)港口岸电供电服务

对港口岸电供电服务的奖励标准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挂钩的方式确定,奖励不超过以下标准:

新加坡普氏公设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月末收盘价(单位:美元) 岸电供电服务费奖励(单位:元/千瓦时)
收盘价≥420 0.80
420>收盘价≥360 0.90
360>收盘价≥300 1.00
收盘价≤300 1.05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由市港口管理部门适当提前测算奖励年度岸电奖励资金规模,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批复。

第十九条 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奖励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厦门市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材料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港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单位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设计、设备购置、投资、验收、测试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项目的照片、视频等。船舶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船舶注册证明书及相应船舶资产权属证明、船舶营运证书、近期抵/离港报文记录的复印件。

(二)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港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兑现资金。

第二十条 港口岸电供电服务奖励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厦门市港口岸电供电服务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材料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港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负责人签署及盖章的港口岸电供电服务费奖励申请表。

2.经航运企业确认的港口岸电供电服务确认单或与航运企业签订的年度岸电供受电服务协议,靠港各艘次船舶岸电受电信息。

3.由航运企业确认的岸电供电服务费结算单,结算单应注明船名、航次、供电时间、供电数量,并由船舶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

(二)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港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兑现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期间及完成后,由市港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建设(改造)进度和项目技术指标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港口岸电供受电情况核查内容包括:

(一)以航运企业为单位,针对靠港使用岸电受电船舶所提交的岸电使用申明、岸电供电服务费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鉴定;

(二)对港口岸电供电服务企业提供的各次船舶靠港岸电供电服务费结算单和奖励申请进行审核鉴定。

(三)对岸电设施使用船舶进行抽查,登船检查其岸电使用情况和岸电使用证明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由市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海事部门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实施情况核查结果作为相关企业再次申请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奖励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港口、环保和海事部门等在核查、监督工作中应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谎报、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追缴相应财政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该奖励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帮助申请企业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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