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港区岸电系统 试点项目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生态长江、绿色港航”发展战略,规范靠港船舶岸电供电桩使用行为,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港区(以下简称阳逻港区)试点范围内的岸电供电桩系统使用工作。
第三条 推广使用岸电系统应坚持政府引领、市场主导、技术先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环保、交通、海事等部门协同做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停靠阳逻港区的船舶除在恶劣天气影响、设备故障等岸电系统不可正常使用的特殊时间,均应按《长江内河港口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要求,在码头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船舶岸电系统作为辅助系统动力源向主要船载系统供电,停止使用船舶自备辅助发电机。
第六条 港口公司是岸电供电设施安全供电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船舶岸电供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对岸电系统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为靠港船舶提供港口岸电供电服务;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停靠阳逻港区的船舶是岸电受电设施安全受电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船舶靠港作业时配合港口公司将船用受电设施电缆接头与岸上供电设施连接,按要求完成受电,留存船舶装卸作业及岸电使用清单。
第八条 船公司负责落实船舶岸电受电设施安装与改造工作;监督船舶使用岸电系统;与港口公司协调船舶到港计划及相应艘次的岸电使用情况;按协议与港口公司结算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电费,留存相关费用清单,作为享受岸电电费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 长江航运产业研究中心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港口岸电系统应用督查机制,市环保、海事等部门组织做好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