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经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拥有企业级运营监测管理平台,能够对充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施监测和预警,并与省级平台实现有效对接。
政策原文如下: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