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有关“岸电”的新规正在深刻地影响全国水运业,而为了推行这一政策,中央财政已连续三年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予以奖补。
这项新规要求,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由交通运输部起草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这项新规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制定的。征求意见稿要求,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港口经营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岸电经营人、船舶等应当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建设岸电和受电设施,按规定供应和使用岸电,并接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按要求建设和使用岸电设施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