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这是“十四五”期间全国首个全省域港口岸电建设奖补办法,奖补办法文件如下。
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财政政策引导,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海事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0〕66号)规定,决定在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为保障奖补资金申请、审核与发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及要求
(一)奖补范围。《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施行(2020年2月1日)前建成的我省范围内(宁波除外)沿海港口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以及内河骨干航道规模以上(500吨级以上)码头(不包含油气化工码头)、综合服务区、锚泊区,在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岸电建设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完成验收的不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简易岸电、低压岸电接插口、智能化数据接口(不仅限于上述几类泊位)等改造纳入奖补范围。宁波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奖补要求。新建或改造岸电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到港船舶接电需求,具备数据通讯等相关智能化功能,能与拟建的岸电监管平台、交通碳达峰数字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实施检测、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二、奖补标准
沿海、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及简易岸电改造项目,在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45%发放奖补资金;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30%发放奖补资金。
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分别按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80%、50%发放奖补资金。具体奖补资金定额见下表,实际发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费。